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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蚌埠城投網 - 日期:2017-04-20 16:00:12 - 來源:蚌埠城投公司 - 瀏覽:

 

蚌埠市國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轄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轄區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部門。其所屬的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處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民政、公安、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經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統一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就地安置,是指在原征收區域范圍內的安置。

本辦法所稱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區外邊緣線與原征收區域外邊緣線的最近直線距離不大于1.5公里,且安置區域較征收區域不低于二個區域類別的安置。蚌埠市住宅區域類別劃分范圍詳見附件1。

本辦法所稱異地安置,是指在本條就地、就近以外區域的安置。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產權人。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具有明確的建設項目名稱和規劃征收范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或市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對上述情況予以確認。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產分戶;

(四)戶籍入戶(出生、婚嫁、學生畢業回遷、軍人復轉退、刑滿釋放、勞教解教等情況除外)和分戶;

(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有效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確認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確認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條  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轄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轄區人民政府。

(二)市轄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市轄區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其中,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房屋征收的目的與征收范圍。

(二)征收補償的標準、方式及安置地點。

(三)簽約期限(不少于3個月)。

(四)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補助和獎勵。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制定的指導、參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論證。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按需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屋征收決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轄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由市轄區人民政府在發布征收決定公告中一并向社會告知。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轄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十七條  被征收住宅符合獨立計戶優惠的條件為:有獨立的房屋產權證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買賣、贈與、繼承、析產等雖然經公證、判決,但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征收時不作為分別獨立計戶優惠條件。

征收1982年或1996年航測地形圖上有標注的無產權證件房屋等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可與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合并作為一戶,享受獨立計戶優惠條件。

第十八條  對住宅房屋價值補償金,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也可以選擇按政府確定的優惠價格計算。政府確定的優惠價,以被征收住宅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結合被征收住宅的具體結構、樓層等狀況,按下列公式確定:

住宅價值補償金=(被征收住宅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平均單價-200元/平方米-被征收住宅結構差單價-被征收住宅樓層差單價)×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積

被征收住宅結構差單價標準詳見附件3;被征收住宅樓層差單價標準詳見附件4。

除住改營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補償金,根據被征收房屋狀況,以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住改營房屋價值補償金的確定詳見本辦法第二十條。

第十九條  征收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使用性質由非經營性改作經營性的房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視為住改營房屋:

(一)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以及屬1982年或1996年航測地形圖上有標注的房屋;

(二)有與房屋座落相符的有效的營業執照;

(三)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該房屋用于延續經營年限達2年以上。

住改營房屋用于延續經營的年限,應在工商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內計算。同一住改營房屋分不同時段辦理多個營業執照的,其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間隔不得大于1年,否則,間隔期以前的經營時間不得計入延續經營年限。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最后一次所辦營業執照的有效期至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已間隔1年以上的,不得視為住改營房屋。

第二十條  住改營房屋,視其至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的延續經營年限情況,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算房屋價值補償金:

(一)延續經營滿6年以上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5%計算;

(二)延續經營滿5年不滿6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0%計算;

(三)延續經營滿4年不滿5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5%計算;

(四)延續經營滿3年不滿4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0%計算;

(五)延續經營滿2年不滿3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65%計算;

(六)延續經營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門除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其補償外,還應按下列標準向其支付貨幣補償補助費:

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被征收人貨幣補償補助費=(被征收房屋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平均單價-10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

對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被征收人,不支付貨幣補償補助費。

非住宅被征收人貨幣補償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20%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中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應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時點。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評估被征收住宅所處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時,應以被征收住宅所處區域附近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為參照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對在本市經營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征收評估備案管理。

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從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向被征收人提供2家供被征收人協商選擇。被征收人也可以協商選擇經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備案的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協商確定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有關事項,在征收區域采取張貼通告或其他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并定點發放協商選擇憑證,做好發放登記。發放協商選擇憑證時間不得少于5日。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回協商選擇憑證。協商的結果以征收區域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可為有效,否則視為協商不成。

對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所提供的2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采取隨機擇取的方式確定1家承擔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

上述確定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及結果,應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四條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評估專家委員會,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評估專家委員會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申請后,應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實施評估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該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專家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源地點由征收部門確定。雖在就地建設與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質相同房屋,但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不得拒絕安置地點;就地建設與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質相同房屋,且未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應就地提供安置房。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先簽定補償協議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選安置房。安置房的具體戶型、套數及被選擇情況,應張榜公示。

第二十六條  征收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實行就地或就近房屋產權調換的,應安置的建筑面積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為基礎,多層住宅安置房增加5平方米計算,高層住宅安置房增加8平方米計算。

征收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實行就地或就近房屋產權調換的,應安置的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計算。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異地安置的,在就地或就近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基礎上相應無償增加異地安置房建筑面積。住宅因異地安置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積的具體標準詳見附件2。

非住宅應安置的建筑面積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

第二十七條  多層住宅安置房最小設計戶型建筑面積不小于35平方米,高層住宅安置房最小設計戶型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

征收部門提供的安置和周轉用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安置房建筑面積計算標準按照國家對商品房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執行。

新建的住宅安置房應有不低于一間(不含廚、衛)南向(含東南、西南)采光。

第二十八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可以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格與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也可以按下列標準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一)征收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差價結算標準。

1.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價基數為200元/平方米;就近安置的差價基數為150元/平方米;異地安置的差價基數為1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結構、樓層及安置房屋樓層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計算:

等建筑面積差價款=(等建筑面積差價基數+被征收房屋結構差單價+被征收房屋樓層差單價)×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安置房樓層系數

2.為滿足應安置建筑面積(不含因異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積)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含多層安置房增加的5平方米,高層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戶型設計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積),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價基數為1000元/平方米;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被征收人具體支付的差價款按下列公式確定:

①超出的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價款= 1000元/平方米×該部分的建筑面積×安置房樓層系數

②超出的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價款=安置房市場評估平均單價×該部分的建筑面積×安置房樓層系數

3.因異地安置而應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被征收人不支付差價款。

4.被征收人要求擴大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5.低保戶被征收人要求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項第1目標準計算出差價款后,以該款的50%結算;因滿足應安置建筑面積以及異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仍按本項第2、3目標準結算。

6.被征收房屋結構差單價標準詳見附件3;被征收房屋樓層差單價標準詳見附件4。

7.安置房樓層系數根據安置房的具體樓層確定,各樓層系數的加權平均值為1。

(二)征收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住宅差價結算標準。

1.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因異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擴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其差價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款(一)項中相應標準支付。

2.因安置房戶型設計致使安置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支付差價款。

(三)征收非住宅的差價結算標準。

征收非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與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相互結算差價;因安置房的房型設計致使安置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其差價款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50%支付;被征收人要求擴大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安置時無力支付超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上部分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征收部門應與其簽訂安置房屋租賃協議。承租的建筑面積,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中超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積計算。租金從安置之日算起,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為計收單位,3年內按承租期間普通公有住房租金單價金額計收;滿3年未滿5年的按承租期間普通公有住房租金單價金額的2倍計收;滿5年以上的按承租期間普通公有住房租金單價金額的3倍計收。當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門付清原產權調換差價款時,租賃關系終止,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辦理該套房屋產權登記的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承租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房屋為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私有住宅;

(二)未要求擴大購買安置房;

(三)已結清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以及超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內部分的產權調換差價款。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條  征收1982年航測地形圖上有標注的無產權證件房屋,按100%計算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征收1982年航測地形圖上無標注,但1996年航測地形圖上有標注的無產權證件房屋,按50%計算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征收無產權證件且1982年、1996年航測地形圖上均無標注的房屋不予補償。

對無1996年航測地形圖的征收區域,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無產權證件房屋的建造時間,并報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查確認。被確認為1982年至1996年(含1996年)建造的房屋,應視同為1996年航測地形圖上有標注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征收房屋的裝修及附屬物給予適當補償。

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詳見附件5。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征收部門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征收住宅的,過渡期限內的周轉房可以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征收部門提供。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房后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  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的具體標準,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每次每平方米10元計算。實行貨幣補償及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征收部門支付房屋使用人1次搬遷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臨時過渡的,征收部門支付房屋使用人2次搬遷費。

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超過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每推遲1天,每平方米獎勵費遞減10元。

征收享受非市場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搬遷獎勵費應按上款標準支付給房屋使用人。

第三十四條  征收住宅和其他非經營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征收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搬遷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住宅臨時安置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3%計算;其他非經營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5%計算。

臨時安置費的分配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征收部門將臨時安置費中與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優先支付給被征收人,剩余部分支付給原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費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費用全部支付給被征收人。

第三十五條  征收生產、商業經營性房屋(含住改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停業損失費。

用于生產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4%計算;用于商業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6%計算。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其搬遷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規定標準支付停業損失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停業損失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0.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停業損失費。

征收生產、商業經營性(含住改營)租賃房屋,其停業損失費的分配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征收部門將停業損失費中與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優先支付給被征收人,剩余部分支付給原房屋承租人。停業損失費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費用全部支付給被征收人。

第三十六條  對已批準實施房屋征收的區域,享受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及房改房部分產權購買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搬遷交房,并承諾按現行房改政策標準整體購買產權或換購全部產權的,不受“擬出售房屋屬于危房或近期已列入開發改造”等條件限制,征收部門應與承租人簽訂房改售房征收補償協議,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應及時為承租人補辦公有住房出售手續。公有住房承租人及房改房部分產權購買人繳清公有住房全部產權購房款后,征收部門應當對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房改售房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6個月內,公有住房產權單位仍未為承租人補辦公有住房出售手續的或公有住房產權單位不明的,市房改管理部門可以代收公有住房售房款。

對公有住房承租人既不愿按房改政策辦理公有住房出售購房手續,也未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時,房屋承租人與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應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公有住房產權單位不愿支付產權調換差價款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安置房產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

對無產權證件,但1982年或1996年航測地形圖有標注的公有住房實施房改售房的,公有住房出售面積不得超出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有效建筑面積,并按照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房屋予以補償。對無產權證件,且1982年、1996年航測地形圖均無標注的公有住房不得實施房改售房,并不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征收補償協議文本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依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具體應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有關補償協議的內容。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及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用途,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的標注為準。因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建筑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對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有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測繪單位測算確定。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未標注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記錄為準。

對1982年或1996年航測地形圖標注房屋,圖標面積與實際房屋面積不符的,以面積較小的為準。對圖標位置、性質和面積有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市測繪機構申請進行技術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此項工作由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應收集歸檔的房屋征收補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據資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已經納入市或市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據資料。

(二)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確認結果,及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情況的證據資料。

(三)市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資料。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報送、論證、公布、征求公眾意見、聽證及修改等有關資料。

(五)征收補償費用的到位、存儲及使用資料。

(六)對房屋征收決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資料。

(七)征收決定的形成及征收決定公告資料。

(八)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資料,與補償有關的房地產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公示及評估鑒定資料。

(九)各戶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權屬及經費結算資料。

(十)補償決定的形成、送達及其公示資料。

(十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有關資料。

(十二)與房屋征收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本辦法發布后政府決定的征收項目。市政府《蚌埠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12號令)、《關于發布蚌埠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及拆遷補償補助相關標準的通告》(蚌政〔2004〕131號)、《關于印發蚌埠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蚌政〔2007〕14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發布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仍按批準拆遷時的規定執行。

 

附件:1.住宅房屋區位級別劃分說明表

   2.住宅產權調換異地安置建筑面積增加率

   3.被征收住宅結構差單價增減表

4.被征收住宅樓層差單價增減表

   5.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標準

 

 

 

 

附件1

住宅房屋區位級別劃分說明表

房屋區位

 

級別類別

區    位    分    布

一級

一類

淮河南圈堤—升平街(工農路)—勝利中路—中山街—體育路—群眾巷—勝利中路—延安路—鳳陽西路—京滬鐵路線—淮河南圈堤(閉合線內區域)

二類

淮河南圈堤—朝陽路—涂山路—南貨場鐵路專用線—馬場湖路—勝利東路—解放二路—京滬鐵路線—解放一路—交通三巷—交通路—國強路—光明街—國慶街—淮河南圈堤(不含其范圍內的一級一類區域)

三類

(1)淮河南圈堤—緯四路—涂山路—朝陽路—淮河南圈堤(閉合線內區域)

(2)國慶街—光明街—國強路—交通路—交通三巷—解放一路—京滬鐵路線—解放二路—治淮路—國慶街(閉合線內區域)

二級

一類

(1)涂山路—朝陽路—紅旗四路—工農路—紅旗五路—解放路—東海大道—環湖西路—勝利東路—解放路—涂山路(閉合線內區域)

(2)淮河南圈堤—國慶街—治淮路—延安路—淮河南圈堤(閉合線內區域)

二類

(1)淮河南圈堤—圈堤西路—東海大道—解放路—紅旗五路—工農路—紅旗四路—朝陽路—涂山路—緯四路—淮河南圈堤(閉合線內區域)

(2)淮河南圈堤—延安路—治淮路—解放二路—勝利東路—馬場湖路—南貨場鐵路專用線—涂山路—解放路—東貨場鐵路專用線—馬村路—鳳陽東路—珠城路—新淮路—解放路—淮河南圈堤(閉合線內區域)

三級

一類

圈堤西路—涂山路—華光大道—東海大道—圈堤西路(閉合線內區域)

二類

(1)淮河南圈堤—解放路—新淮路—珠城路—鳳陽東路—馬村路—東貨場鐵路專用線—解放路—勝利東路—環湖西路—淮河東圈堤—淮河南圈堤(閉合線內區域)

(2)西區防洪堤—豐原大道—燕山路—朝陽路—東海大道—華光大道—涂山路—圈堤西路—西區防洪堤(閉合線內區域)

三類

東海大道—朝陽路—燕山路—龍湖西岸—東海大道(閉合線內區域)

四級

一類

(1)西區防洪堤—八里溝—燕山路—豐原大道—西區防洪堤(閉合線內區域)

二類

(1)燕山路—禹公路—黃山路—陶山路—中陳路—解放路—蘆山路—曹山路—求是路—嘉賓路—東海大道—龍錦路—京滬鐵路線—北部規劃邊線—淮河東圈堤—環湖西路—東海大道—龍湖西岸—燕山路(閉合線內區域)

(2)西區防洪堤—黑虎山路—秦集路—燕山路—八里溝—西區防洪堤(閉合線內區域)

(3)淝淮新河—淮河北堤—蚌固路—豐樂路—淝淮新河(閉合線內區域)

五級

一、二、三、四級以外城市規劃線以內的區域

說明:各級別、類別的具體分界線為級別、類別劃分所采用道路、圈堤、河流的中心線。

 

附件2

 

住宅產權調換異地安置建筑面積增加率

(單位:%)

增       征收

    加     區類

        率    安置區類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一類

二類

三類

一類

二類

一類

二類

三類

一類

二類

一級

一類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二類

10

0

0

0

0

0

0

0

0

0

0

三類

20

10

0

0

0

0

0

0

0

0

0

二級

一類

30

20

10

0

0

0

0

0

0

0

0

二類

40

30

20

10

0

0

0

0

0

0

0

三級

一類

50

40

30

20

10

0

0

0

0

0

0

二類

60

50

40

30

20

10

0

0

0

0

0

三類

70

60

50

40

30

20

10

0

0

0

0

四級

一類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0

0

二類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0

五級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說明:1.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異地應安置建筑面積=就地或就近應安置建筑面積×(1+異地安置建筑面積增加率)。

2.不符合獨立計戶優惠條件的,異地應安置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1+異地安置建筑面積增加率)。

3.安置區域與征收區域屬同一區類,或安置區域高于征收區域類別的異地安置,不增加安置面積。

 

 

 

 

附件3

 

被征收住宅結構差單價增減表

                                         (單位:元/平方米)

被征收

住宅結構

框架

磚混

磚木(瓦)

簡易

單價增減

-30

0

+30

+50

 

 

 

附件4

 

被征收住宅樓層差單價增減表

                                         (單位:元/平方米)

      單     樓層

   價   總數

   增  

       減

所在層

1

0

-10

-5

0

0

0

0

2

 

+10

-10

-5

0

0

0

3

 

 

+15

-15

-15

-15

-20

4

 

 

 

+20

-10

-10

-15

5

 

 

 

 

+25

-5

-5

6

 

 

 

 

 

+30

+5

7

 

 

 

 

 

 

+35

 

 

 

附件5

 

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標準

名   稱

補償標準(單價)

備  注

附屬物

土院墻

20元/平方米

 

磚院墻

40元/平方米

手壓井

200元/口

防護設施

鐵防盜窗籠

35元/平方米

 

不銹鋼窗籠

80元/平方米

卷簾門

80元/平方米

普通自制鐵門

200元/副

品牌制式防盜門

600元/副

閣樓

簡易式

30元/平方米

 

正規式

50元/平方米

吊頂

纖板、扣板

20元/平方米

 

石膏板

30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墻面

墻紙

15元/平方米

乳膠漆等涂料

不予補償

墻布

20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瓷磚

40元/平方米

地面

室外水泥地面

20元/平方米

室內水泥地面

不予補償

水磨石

35元/平方米

瓷磚

40元/平方米

大理石

60元/平方米

復合地板

60元/平方米

實木地板

120元/平方米

空調

窗式

50元/個

移裝補償費

壁掛式

150元/個

柜式

240元/個

熱水器

電、燃氣

20元/個

簡易太陽能

50元/個

真空管太陽能

200元/個

有線電話

110元/部

有線電視

50元/個

 

說明:1.本表未列入的項目,另參照定額計算;

2.房屋裝修使用期定為十年,每年折舊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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