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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蚌埠城投網 - 日期:2017-04-20 15:23:56 - 來源:蚌埠城投公司 - 瀏覽: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優化政府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資,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

第三條  政府出資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中央和地方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及其它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五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

第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堅持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原則,政府出資人不得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七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以綜合運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府出資適當讓利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基金在貫徹產業政策、引導民間投資、穩定經濟增長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業務活動實施事中事后管理,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定期發布行業發展報告,維護有利于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第二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登記管理

 

第九條  政府向產業投資基金出資,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資、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或向符合條件的已有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等形式。

第十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社會資金部分應當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資者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并指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登記。發展改革部門應于報送材料齊備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符合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能夠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特定領域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有效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后,由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登記信息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基金投向進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予以公開。對于未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出具整改建議書,并抄送相關政府或部門。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以下情況除外:

(一)各級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額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

(二)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下超過一定規模的縣、市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具體規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一)相關批復和基金組建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

(三)基金管理協議(如適用);

(四)基金托管協議;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六)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過往業績;

(七)基金投資人向基金出資的資金證明文件;

(八)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新發起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基金組建方案應包括:

(一)擬設基金主要發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況;

(二)擬設基金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

(三)主要發起人和政府資金來源、出資額度;

(四)擬在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確定的投資產業領域、投資方式、風險防控措施、激勵機制、基金存續期限等;

(五)政府出資退出條件和方式;

(六)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政府向已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出資,基金組建方案應包括:

(一)基金主要發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況;

(二)基金前期運行情況;

(三)基金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

(四)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確定的投資產業領域、投資方式、風險防控措施、激勵機制等;

(五)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投資方案,并對所投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務等信息。定期編制基金財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

(三)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協議中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資產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基金應將基金資產委托給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基金與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托管人按照協議約定對基金托管專戶進行管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依據托管協議,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決議的,不予執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報告,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并向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協議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已登記并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各級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按規定取得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設立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母基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已登記并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東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擴大資本規模,增強投資能力。

 

第三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主要投資于以下領域:

(一)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著力解決非基本公共服務結構性供需不匹配,因缺乏競爭激勵機制而制約質量效率,體制機制創新不足等問題,切實提高非基本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基礎設施領域。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偏遠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結構性供需不匹配等問題,提高公共產品供給質量和效率,切實推進城鄉、區域、人群基本服務均等化。

(三)住房保障領域。著力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及新市民住房問題,完善住房保障供應方式,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有序推進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切實增強政府住房保障可持續提供能力。

(四)生態環境領域。著力解決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廣,環境污染嚴重,山水林田湖缺乏保護,生態損害大,生態環境脆弱、風險高等問題,切實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五)區域發展領域。著力解決區域發展差距特別是東西差距拉大,城鎮化仍滯后于工業化,區域產業結構趨同化等問題,落實區域合作的資金保障機制,切實推進區域協調協同發展。

(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領域。著力解決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產業政策環境不完善,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偏低,供給和需求銜接不緊密等問題,切實推進看得準、有機遇的重點技術和產業領域實現突破。

(七)創業創新領域。著力解決創業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市場環境亟待改善,創投市場資金供給不足,企業創新動能較弱等問題,切實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投資于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約定產業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規模或承諾出資額的60%。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適時調整并不定期發布基金投資領域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投資于: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包括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基礎設施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等未上市企業的股權;

(二)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并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經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明確或約定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投資形式。

    基金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二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且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交易;

(四)為企業提供擔保,但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的除外;

(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二十七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基金的分配方式、業績報酬、管理費用和托管費用標準。

第二十八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章程應當加強被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  基金一般應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應報經政府基金設立批準部門同意后,與其他投資方按約定辦理。

 

第四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一)基金實繳資本占認繳資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綜合評估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資金使用效率及對所投產業的拉動效果等;

(三)基金投資是否存在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根據評價指標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進行系統性評分,并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有關評價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評分結果對登記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給予差異化的信貸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實際管理的資產總規模;

(二)基金管理人過往投資業績;

(三)基金管理人過往投資領域是否符合政府產業政策導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運作是否存在公開宣傳、向非合格機構投資者銷售、違反職業道德底線等違規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團隊是否受到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是否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失信名單;

(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根據評價指標對基金管理人績效進行系統性評分,并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有關評價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各級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評分結果選擇基金管理人。

 

第五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建設

 

第三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五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負責區域內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并通過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報送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有關信息。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行業信息、經營信息和風險信息等。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區域內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名單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多部門簽署的聯合懲戒備忘錄等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開展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禁入、限制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支持、從嚴審核發行企業債券等。

第三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國”網站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建設專欄,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名單,及時更新名單目錄及懲戒處罰等信息,并開展聯合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和評估工作。

 

第六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嚴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建立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加快推進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登記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機構,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登記。逾期未登記的,將其作為“規避登記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規避登記受托管理機構”,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業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托管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業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托管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訂、資本增減、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合并、清算等。

第四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通過現場和非現場“雙隨機”抽查,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基金規范運作,有效防范風險。基金有關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合規性審查,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及其他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拒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范運作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機構、托管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記等措施,并適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建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健全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媒體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境外企業,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兩個月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到發展改革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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